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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工程施工期间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的由发呢是嘛

发布时间:2021-07-11 14:30:15 阅读: 来源:铝隔条厂家

速看!工程施工期间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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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工程施工期间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近期,建材价格波动较大,苏州是住建局于昨日(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

2、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常见的可选择的硬度计有布氏、里氏等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1〕23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材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强制性条文第3.4.1款的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材料的类别名称、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二、已签订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期间大幅涨跌和影响时间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施工合同对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以及差价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对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价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在全球范围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予以调整。

2.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方承担。

四、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主要材料,动态调整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发布频次;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和合同造价纠纷,按照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的原则,认真快速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六、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不受本通知相关规定影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4日

前几天,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价字〔2021〕15号):

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2017年新材料领域产业前景良好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电源:1∮AC220±10%,50Hz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约谈钢材、铜、铝等大宗商品重点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约谈提醒大宗商品重点企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5月23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等五个部门召开会议,联合约谈了铁矿石、钢材、铜、铝等行业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重点企业,钢铁工业协会、有色金属协会参加。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一些品种价格连创新高,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本轮价格上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国际传导因素,也有许多方面反映存在过度投机炒作行为,扰乱正常产销循环,对价格上涨产生了推波助澜作用。

会议要求,有关重点企业要提高站位,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履行社会,促进上下游行业协调发展,维护行业良好生态;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合规有序经营,带头维护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播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有关行业协会要从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正确履行行业自治组织职能,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指导行业企业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好行业正常市场秩序。

会议明确,下一步,有关监管部门将密切跟踪监测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加强大宗商品期货和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对违法行为 零容忍 ,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产生塑性变形,坚决依法严厉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散播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参会企业和行业协会表示,将按照约谈提醒要求,认真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社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和价格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视频来源央视快看

此前,国常会一周内两次点名大宗商品涨价:

5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跟踪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市场变化,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及其连带影响。

5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精准调控要求,针对市场变化,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保障大宗商品供给,遏制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国家发改委、中国政府、铜价行情、百年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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