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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少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亏损农业部门组织调研应对芙蓉菊属

发布时间:2020-10-17 18:16:21 阅读: 来源:铝隔条厂家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今日表示,以引导土地规范地流转为总前提,“三权分置”多种途径放活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最近因为农产品价格方面的变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少数经营主体经营亏损,个别出现退地现象,农业部门已组织开展了调研,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大趋势不会变。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意见》)。韩长赋今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不敢放手投入,今后采取什么措施消除他们的顾虑”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韩长赋介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总的前提还是要引导土地规范地流转,没有流转谈不上经营权,没有相对独立的土地经营权也就没有“三权分置”。所以说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了4.6亿亩,超过承包地的三分之一。在一些沿海地区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二分之一。现在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50万户。

韩长赋指出,《三权分置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了经营权内涵。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是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意见》对经营权内涵、权能以及流转形式都作出了规定。目的就是保证经营权的实现,稳定经营者预期。

他还表示,最近因为农产品价格方面的变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确实有少数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出现了亏损,也有个别出现了退地现象。农业部门已组织开展了调研,一方面要引导经营主体更好地应对风险,一方面通过指导合同履行减少纠纷。总的来说,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大趋势不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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